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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承受装修房屋契税计税价格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7〕606号

     

    江苏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对房屋买卖契税计税价格构成问题的请示》(苏财基层〔2007〕4号)收悉,批复如下:

    房屋买卖的契税计税价格为房屋买卖合同的总价款,买卖装修的房屋,装修费用应包括在内。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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