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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县“八规范”、“八不准”夯实医德医风建设

    发文日期:2008年06月26日

    为了切实规范医疗行为,大力加强医德医风建设,我县结合本县实际,要求全县医务工作者严格做到“八规范”、“八不准 ”。

    “八规范”是救死扶伤,尽职尽责;爱岗敬业,忠于职守;钻研医术,精益求精;一视同仁,平等待患;文明礼貌,和蔼热情 ;互学互助,团结协作 ;严以律己,宽以待人;言语谨慎,保守医密。“八不准”是不准收受药品或医疗器械回扣。各科室、医务人员、医院职工不得收受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以各种形式和名义给予的回扣,如赞助费、宣传费、质量保证金、境内外旅游等;不准收受病人的“红包”。医务人员不得暗示、索取或收受患者及其家属、服务对象任何形式的“红包”,包括礼金、物品、宴请、消费娱乐等;不准开单提成。医务人员不得在医疗活动中收取药品生产或经营单位发放的“临床促销费、开单费、处方费、统方费”等形式的变相回扣;医疗单位或临床科室不得设立介绍病人住院、开单检查、处方、用药、仪器检查、化验检查及其他特殊检查的“开单费”、“处方费”。不得为药商、经销单位登记、统计处方或为此提供方便;不准乱收费。各科室和医务人员不得违反国家医疗服务收费标准,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科室和个人不得私自收费;不准向病人推销药品和其他商品。医务人员不得在诊疗业务中,向患者及其家属推销药品、保健品及其他商品,不得为药商或个人代开、代销药品或器械;不准对病人或服务对象生、冷、硬、顶。医疗卫生人员不得对病人或服务对象耍脾气、耍威风、与病人争吵,要尊重患者的隐私权和选择权;不准推诿病人。医务人员必须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首问负责制,不得推诿病人,对病人拒绝治疗或私自转诊,延误治疗;不准以权谋私。卫生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在监督执法活动中违反政策、纪律规定,以权谋私,收受好处费,获取不当利益。

    对违反“八规范”、“八不准 ”的,将予以严肃处理,并计入个人医德医风档案,作为个人年终奖惩、评优树摸、选拔后备干部的重要依据。

     

     

    本文转自白河县政府信息网:

    http://www.baihe.gov.cn/index.a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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